关于对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20230317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17447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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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全面提升我省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情况
(一)强化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分类工作纳入流域规划建设指标和2023年省政府十大民生工程。6月27日,在咸宁召开了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刘丰雷同志对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制定了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用图片和顺口溜的形式,指导基层结合共同缔造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二)强化处理建设。全省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5座,日处理能力3.535万吨,水泥窑协同处理厂16座,日处理能力0.86万吨,焚烧处理能力达到4.39万吨/天,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含水泥窑协同)占比达75%,市州城市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三)强化分类减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工作,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231个、示范村1025个,通过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带动全省2357个社区、19209个小区和8149个行政村、4.5万个自然村开展了垃圾分类。住建部一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通报中,我省位居中部省份第一名。
二、相关建议落实情况
(一)关于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纳入住建部生活垃圾处理评价体系的建议。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评估办法中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计算公式未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经我厅多次请示协调,住建部相关司局同意在评估系统中将水泥窑协同处置按照焚烧处理进行评价,目前我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地级城市十堰市、鄂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在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评估信息系统中均被认可为焚烧处理,纳入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计算范畴。
(二)关于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评价地方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建议。2021年,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评价标准》(DB42/T1673-2021),对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厅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适时组织对该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立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评价”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三)关于对衍生燃料跨区域转移进行豁免管理的建议。我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持续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帮扶督导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022年,完成对4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考核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均达标。对于跨区域转移衍生燃料,运输单位要做好运输过程中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直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县级地区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支持对没有焚烧处理能力的县级地区,在确保稳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尽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持续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创新攻关和项目改造,实现水泥窑无害化、资源化、规模化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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