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7106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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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开放的范围包括研究涉及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民生事项的办公会、专题会议,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事项的会议,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会议开放的对象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记者,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
第四条 会议开放的方式包括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以及在政府网站征集相关事项的公众意见建议等形式。
第五条 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或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统称会议承办单位)提出上会申请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会前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应一并附上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 拟向社会开放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参与方式、申请时限、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向会议承办单位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由会议承办单位在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中结合广泛性、代表性和议题相关性确定。经核实符合条件后,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前1个工作日通知正式获邀的列席代表,并告知其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列席代表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会,并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无法按时到会的,应在会前及时向会议承办单位请假。不愿承担相关费用或不能按时到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增补。
第十一条 列席代表需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后,在指定席位就坐。列席代表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和保密规定,服从会议组织人员的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组织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建议,也可以在会上申请发言,但不参与会议表决。列席代表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对属于敏感内容或尚未形成定论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媒体公开报道前,会议承办单位需对稿件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会后,会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列席会议的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议定事项情况,并及时交厅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程序,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采取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的会议,由承办单位会同省建设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已采取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或在会前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会议,原则上不再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直播内容进行剪辑、曲解或用于商业用途。对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我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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