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变化!湖北首部住房租赁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45391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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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04-20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4月18日,湖北首部针对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表决通过,对租房市场内出租、承租、经营、服务等各方面,制定全方位规范。未来租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卧室再隔断?
NO!出租住房有新标准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平台“暴雷”?
NO!住房租赁平台规范更严
对于“自如”一类住房租赁企业规范更严。单次收取超过“押一付三”费用,需要将资金打入监管账户,规避企业资金“暴雷”卷款风险。具体如下: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网上发假房源?
NO!互联网信息服务要真实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取得的房源核验信息;上述信息一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方可同意其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办公室、工厂改民水民电租房?
YES!房源渠道更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合法经营。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何时实施?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副处长刘畅表示,这次的条例从租赁房屋的筹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包括后面的法律责任,全方位进行了规范,条例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于靠前。希望通过立法来更好地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武汉市的住房租赁市场长足健康发展。今天,《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表决通过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预计年内将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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