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19-0441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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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目标任务
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全省设区市共有城市黑臭水体148条。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全省设区市均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并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市100%的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
二、工作措施
(一)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全省设区市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省级住建、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7月底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环保、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路边餐饮、洗车、绿化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强化道路保洁作业管理,严禁将餐厨垃圾、树叶、机扫残液等,向雨水管道(管井)中倾倒。
(三)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
(四)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五)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
(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20年,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七)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设区市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制定管网建设改造计划,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污分流改造。
(八)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九)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十)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对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本级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省住建厅。
(二)健全组织体系。各设区市政府是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住建部门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并纳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农业部门负责黑臭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加大对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发改部门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力度。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不定期明查暗访,实施即检查、即通报、即督办、即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实施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对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各设区市要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和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四)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导制度,加强对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指导单位和专家,跟踪指导督促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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