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高新区齐星车身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4·13”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606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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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10-07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2023年4月13日13时30分左右,随州高新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现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为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廖智殿,施工单位为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周坤,劳务分包单位为随州苏氏彩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赵中国。该项目无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一)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也无专职安全员全天监控。二是作业人员未按高处作业规范组织施工。
2.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二是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二是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相关作业要求未严格执行。三是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市场行为不规范
1.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单位施工。
2.施工单位转包工程。
(三)监管履职不认真
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仅对事故项目采取发函、劝阻、告知等方式,未向高新区管委会或有执法管辖权的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查处该项目违法行为。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省厅与随州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一)对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理
随州市住建局对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违法行为处合同价2%的处罚。
(二)对施工总包单位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理
1.省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暂停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资格直至处罚期结束。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3.对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上传至省厅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4.随州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企业转包行为处合同价1%的处罚。
(三)对劳务分包单位随州苏氏彩钢有限公司的处理
1.省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暂停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资格直至处罚期结束。
2.对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上传至省厅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四)对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处理
责成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会上作检讨。
(五)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
1.项目建设单位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廖智殿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坤未履职尽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年,禁止其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再注册执业。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劳务分包单位随州苏氏彩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中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年,禁止其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再注册执业。
(六)对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对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等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七名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等行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抓好事故防范。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全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统一部署,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筑牢本质安全基础。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事故多发地区和事故多发部位开展重点检查,强化问责惩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问题突出项目。
二是快速严厉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各地住建部门要坚持“宽进、严管、重罚”,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开展“一案四查”,按照“三个一票否决”和“三个一律”原则,严格追究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从重从快惩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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