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住建领域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3年度省直部门决算的通知》(鄂财函〔2024〕7号)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省级住建领域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共涉及5项资金,资金总额为8.725亿元,其中: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3.35亿元,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4亿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0.975亿元,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0.2亿元,省级海绵城市建设引导资金0.2亿元。
二、评价工作组织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建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组织实施,成立绩效评价小组。按照“谁使用,谁自评;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厅机关相关处室牵头负责开展分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地住建部门积极配合,以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地财政专户的资金(详见附件)为对象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3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3.35亿元,根据不同支持事项分为以下两类。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为各市、州、县住(城)建局、房管局、城管委(局)、园林局等。由各市、州、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房管、城管、园林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联系人:厅计划财务处刘盼,联系电话:027-68873016,邮箱:jcc@hbszjt.net.cn)
2.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单位为各市、州、县城管委(局)。各市、州城管委(局)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城管局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联系人: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处陈劲松,联系电话:027-68873736,邮箱:cgc@hbszjt.net.cn)
(二)2023年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4亿元。责任单位为各市(州)、县(市、区)住建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市、州住建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责任部门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住建局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联系人:厅村镇建设处金城,联系电话:027-68873605,邮箱:czc@hbszjt.net.cn)。
(三)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0.975亿元。责任单位为相关市、州、县住建局(房管局)。各市州住建局(房管局)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资料收集审核完成后,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联系人:厅城市建设处周华银,联系电话:027-68873024,邮箱:cjc@hbszjt.net.cn)。
(四)2023年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0.2亿元。责任单位为相关市、州、县住建局。各市、州住建局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联系人:厅标准与科技处张四平,联系电话:027-68873063,邮箱:bkc@hbszjt.net.cn)。
(五)2023年省级海绵城市建设引导资金0.2亿元。责任单位为黄石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咸宁市住建局。各市住建局负责收集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上报的自评材料,填报本级的自评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建厅。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各用款单位(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联系人:厅城市建设处敖鹰,联系电话:027-68873026,邮箱:cjc@hbszjt.net.cn)。
三、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资料收集阶段(2月2日至3月4日)。各市、州牵头单位请于3月4日前将自评报告(附件1)、评分表(附件2)、绩效评价工作联系人(附件3)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至省住建厅对口处室指定邮箱(绩效自评报告红头盖章PDF版、Word版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打包发送)。
(二)资料整理及现场核查阶段(3月5日至3月31日)。厅机关相关处室对各项目单位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后,实施现场核查,通过访谈、实地查看项目、资料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具体项目实施效果。请各有关单位全力配合,确保3月31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绩效评价分析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绩效评价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自评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围绕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进行分析评价,组织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评价结果报送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省住建厅按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至省财政厅。
四、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各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于尚未分配到位的资金,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执行率。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审核、绩效自评及报告报送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二)保证评价质量。各地住建部门、各项目单位对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要求认真填报绩效自评资料,并在对应的时间节点内归口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绩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地住建部门、各项目单位要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住建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2023年度XX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2023年度XX市(县)XX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
3.绩效评价工作联系人
4.《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8号)
5.《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99号)
6.《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7号)
7.《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鄂财综发〔2023〕14号)
8.《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9号)
9.《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海绵城市建设引导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2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2023年度XX资金绩效自评报告.docx
- 附件2:2023年度XX市(县)XX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表.xls
- 附件3:绩效评价工作联系人.xlsx
- 附件4.《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8号.pdf
- 附件5.《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引导资金(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99号.pdf
- 附件6.《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7号.pdf
- 附件7.《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鄂财综发〔2023〕14号.pdf
- 附件8.《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09号.pdf
- 附件9.《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海绵城市建设引导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