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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6〕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6〕7号

2026-09-22 10: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6-29456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6-09-22
文    号 鄂建罚字〔2026〕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单位名称: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02K。

经查明,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在宜昌市远安县襄宜高速公路宜昌段XYYCTJ-4标段桃李溪隧道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远安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远安鸣凤襄宜高速宜昌段XYYCTJ-4标段桃李溪隧道“9·26”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远安鸣凤襄宜高速宜昌段XYYCTJ-4标段桃李溪隧道“9·26”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6年9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6〕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参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序号1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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