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6〕5号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2792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6-09-14 |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6〕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曲来,居民身份证号:429001********0478。
经查明,2026年2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你系该项目施工单位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江岸后湖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新春站“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存在未落实超危大工程审查审批,未告知武汉康奥斯公司危大工程管理要求,超危大工程现场组织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等未按规定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上述事实,以《江岸后湖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新春站“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6〕3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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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