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住建部| 省政府| 长者专区| | 繁|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6〕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6〕4号

2026-08-26 10:3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6-25967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6-08-26
文    号 鄂建罚字〔2026〕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单位名称: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HM03N。

经查明,2026年2月1日,你单位在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江岸后湖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新春站“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江岸后湖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联络线新春站“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6〕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