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11号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4210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12-11 |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5〕1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单位名称:武汉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61204905C。
经查明,2020年6月5日,你公司在安徽省安庆市机场大道还建房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安庆市机场大道还建房“2020.6.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安庆市机场大道还建房“2020.6.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5年12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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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