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住建部| 省政府| 长者专区| | |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1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10号

2025-12-17 19:3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5-42099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5-12-19
文    号 鄂建罚字〔2025〕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单位名称:湖北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826826934。

经查明,2024年11月30日,你公司在武汉市武昌区新建居住项目(中石化徐家棚地块)施工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迟报事故的行为。上述事实,以《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8号),你单位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配合事故调查和主动整改事故隐患为你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你单位迟报事故的行为认定清晰,故你单位提出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