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9号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42098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12-11 |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5〕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当事人:瞿志为,身份证号码:421123********0010。
经查明,2024年11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新建居住项目(中石化徐家棚地块)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系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北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等未按规定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上述事实,以《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10号),你在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配合事故救援和处置为项目负责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武昌徐家棚新建居住项目“11·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认定清晰,故你提出的撤销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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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