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8号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38767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11-14 |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5〕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单位名称: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3BF98K。
经查明,截至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共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上述事实,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情况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9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使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1月30前补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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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