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3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2014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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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04-25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5〕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单位名称:湖北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94204085K。
经查明,2025年3月27日,黄冈市团风县建筑事业发展和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对你公司施工的团茗一品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对该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上述事实,以黄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对湖北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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