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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4〕9号

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4〕9号

2024-09-26 14:4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4-3547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4-09-25
文    号 鄂建罚字〔2024〕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周玉:

2024年4月18日,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宜都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该项目承包单位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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