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4〕5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2892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07-25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4〕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施工现场钢结构厂房屋面施工未设置安全绳和水平安全网,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实施现场管理,在项目被责令停工后,未能发现和制止分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