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4〕3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24118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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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4〕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未能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的预防、监控措施,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安全交底记录不全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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