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37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4496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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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12-14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3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东宇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3日,你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文学校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5·23”博文学校项目工地一般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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