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32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830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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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10-26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3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张强:
2023年4月13日,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随州市高新区的齐星车身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随州高新区齐星车身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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