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31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830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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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10-26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鸿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在随州高新区齐星车身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随州高新区齐星车身公司移动应急罐式储运装备生产厂房项目“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安全生产管理)第一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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