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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30号

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30号

2023-09-28 17:4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3-25852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3-09-28
文    号 鄂建罚字〔2023〕3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郭华:

2023年8月13日,荆州市江陵县妇幼保健院母子托育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鑫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个月以上年以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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