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29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5849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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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2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王垸喜:
2023年8月13日,荆州市江陵县妇幼保健院母子托育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鑫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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