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28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5847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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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2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鑫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3日,你公司在荆州市江陵县妇幼保健院母子托育中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考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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