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26号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2424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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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09-17 |
文 号 | 鄂建罚字〔2023〕2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在潜江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冷链物流中心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履行安全职责,部分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应急器材配备不足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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