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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23号

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23号

2023-07-10 11: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3-1665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3-07-10
文    号 鄂建罚字〔2023〕2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万景业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你公司在武汉市洪山区新建居住、公园绿地项目(大华公园城市一期B区)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批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且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不符合规定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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