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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10号

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3〕10号

2023-03-22 11:2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3-07099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3-03-21
文    号 鄂建罚字〔2023〕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青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1日,你公司武汉市新洲区商服、住宅项目(阳逻水乡)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公司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考核,施工现场设备机具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施工现场楼层临边防护缺失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3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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