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手续的通知 鄂建函[2009]1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办理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手续。现将申请办理资质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期换证对象
凡持有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的检测机构及企业试验室。
二、延期换证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的检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三)检测机构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持证检测技术人员的数量及社会保险情况等,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
3、转包检测业务;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5、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6、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
7、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机构如在2009年地基基础比对活动中结果为不满意的。
三、延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检测机构申请
各地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提交《延期换证申请表》(附件一)。省直检测机构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
(二)延期换证审批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延期换证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的审查,核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和原件,在检测机构提交的《延期换证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延期换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办理资质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资料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6、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机构同时需要上报所有千斤顶的出厂编号和检定证书复印件,500t以上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需要上报主梁及桁架的设备室、图纸、发票及照片(在梁和桁架上要用油漆喷写本单位的名称,照片要能够反映出设备的全貌,可多张)。
上述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验无误”印章;
五、其它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内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期换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凡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或不具备延期换证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按照新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程序办理。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抄送:厅办公室,省建管局质安处,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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