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一、综述
截止日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基本结束,检测机构资质从即日起进入日常审批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就有关办理事项综述如下:
(一)申请审批方式
1.机构申请
已经通过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首次申请、增项、增场所、专升综、重新核定、变更、增加或删减检测(项目、参数、批准人范围)、注销等事项。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即办件与期办件
即办件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未跨市州的营业执照地址、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事项。
期办件指的是首次申请、增项、增场所、专升综、重新核定(包含营业执照场所地址跨市州变更、检测场所地址变更、技术人员变更、仪器设备变更等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以及机构合并重组或改制)、增加或删减检测(项目、参数、批准人范围)、注销等事项。
3.申请材料
即办件、期办件的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4.受理与审查
省住建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即办件由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实施,2个工作日办结。
期办件审查分为现场核查、资料评审两个环节,其中现场核查参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委托市州住建部门组织实施,资料评审由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实施。省住建厅将市州核查报告、资料评审汇总形成公示意见。期办件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5.公示与公告
期办件的审查意见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布公示意见。在公示期间内,公示意见为合格且未有投诉意见的,或检测机构提交陈述材料,经复审后满足资质标准的,省住建厅发布公告核准其资质。未核准事项,申请机构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中查找未核准意见。
(二)资质证书
1.发证机关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省住建厅核发。
首次获取检测机构资质或者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变更、增项、增场所的,其证书有效期不变。省住建厅核准检测机构资质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住建部备案。
2.资质证书延续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及时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有关名词解释
1.增项:指的是检测机构在既有主、分场所或者新增场所增加新专项资质。
2.增场所:指的是分场所增加主场所既有专项资质或者新增分场所增加主场所既有专项资质。
咨询电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资质审批)
027-68873055、68873076
二、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检测机构在哪里可以查询到资质标准文件?
答: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点击查看,即可查阅。
2.检测机构在哪里提交资质申请?
答: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等,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哪些事项?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首次申请、增项、增场所、专升综、重新核定、变更、增加或删减检测(项目、参数、批准人范围)、注销等事项。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4.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办完?
答:检测机构申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检测机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检测机构对公示意见无异议,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10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可获知公示意见(不含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办结。
5.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分类?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6.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吗?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行政职能、未被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7.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的适用对象。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省已取得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存在合伙企业,独立法人企业无法转化为合伙企业(即二者不存在资质承继),故目前在受理资质核定申请时,合伙企业均需按照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8.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用于申请综合类资质的所有检测场所应在本省同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
9.检测机构可否设立分场所,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应向省住建厅申请核定设立条件。分场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未经省住建厅核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10.检测机构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简单变更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办理简单变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11.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分两种情况。①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在本市州,可以直接办理简单变更。②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跨市州),需要办理重新核定。重新核定需考核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同时提供迁出、迁入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出、迁入的函件。审查合格的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12.检测场所地址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涉及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专项需要重新核定。重新核定需考核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审查合格的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13.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改制,如何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如机构A与机构B合并,成立机构C,对机构C进行重新核定)
(三)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如机构A分立至机构B,对机构A保留的检测资质以及对机构B承继的和原有的检测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或者机构A、机构B重组成立机构C,对机构A保留的检测资质、机构B保留的检测资质以及C承继的和原有的检测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对原检测机构拟保留的相应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新检测机构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
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14.检测机构合并重组具体如何申请?
答:两家检测机构(以A、B为例),A吸收B的全部资质或B分立至A部分资质,由A机构申报合并重组,合并重组事项重新核定后,承继相应资质证书。
15.检测机构经历怎么认定?
答:检测机构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
16.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几年?具体怎么下载?
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检测机构申请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省住建厅批准检测机构资质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住建部备案。
第二部分 人员问题
1.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哪些初、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具有核发初、中、高级职称部门(单位)核发的证书均予认可。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
3.申报检测机构资质,对人员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是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不含退休人员)。尚未满60周岁已经退休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人员申请资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吗?
答:不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用于资质核定,则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报告批准人等,其可认定的专项均不得超过2项。
5.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是否可以同时作为职称人员和注册人员申报?
答:可以。
6.技术人员除了资质标准规定数量要求的提供中、高级职称证书、具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年限要求以外,其他技术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吗?
答:其他技术人员需提供中专以上工程类专业相关学历等,如所学专业非工程类,但已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作为有效人员申报。
7.对主要人员工作经历有什么要求吗?
答:主要人员需要提供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以及与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8.对报告批准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报告批准人只能批准两个专项,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9.检测人员可以多场所使用吗?
答: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且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不得在不同场所重复使用。
10.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报几个专项?
答: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用于专项资质申请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2个专项,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得超过3个专项。
11.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主要人员需缴纳多长时间的社保,其分场所缴纳的社保能认可吗?
答: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的主要人员还需提供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分场所缴纳的社保可用于该检测机构申报资质。
第三部分 现场核查问题
1.首次申请、增项、增场所、专升综、重新核定、增加(项目、参数、批准人范围)等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吗?
答:首次申请、增项、增场所、专升综、重新核定、增加(项目、参数、批准人范围)等事项均需进行现场核查。
2.申报检测机构资质时,主要仪器设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需要提供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权属证明等。
3.现场核查是哪个部门核查?具体核查什么内容?
答:检测机构申请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实施。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完成以下工作:收到已经受理的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报告省住建厅核查结果。
主要核查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能力、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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