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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该谁说了算?

2022-10-25 17:0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住改商”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方可实施,缺一不可:

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中,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

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宅改为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相邻关系尊重重视一致同意

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中有一人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

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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