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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建厅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3-31 11:00 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全省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1%1次/年现场核查物业服务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公共收益管理情况、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公开情况、捆绑收取物业费、转供电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维护等。为了持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服务质量履约,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及时化解突出问题,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抽查。
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法规】
《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8号)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处全省城镇供水水企业100%1次/年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供水水质为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确保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供水水质,需对城镇供水水质开展监督性抽样检测。同时,通过检查督促各地落实供水水质管理责任,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和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对燃气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1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建处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3%4次/年现场核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范燃气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以及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燃气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城建处全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3%4次/年现场核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规范燃气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以及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燃气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法规】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标科处、科技节能办全省在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5%1次/年书面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绿色建筑发展及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落实情况通过年度建筑节能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项目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发展及建筑节能相关要求。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检查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
市场处在湖北省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1%4次/年实地抽查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人员到岗及履职尽责情况等方面遏制人员“挂证”、人证分离等乱象,确保“人证合一”。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的核心手段,能有效落实终身责任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法规】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第二条、第六条。
市场处在湖北省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1%4次/年实地抽查建设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及市场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
【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市场处在湖北省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1%4次/年线上核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六条。
【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质安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5%1次/年系统抽查(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二)各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情况。
为规范全省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以及检查指导各地在贯彻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政策标准情况。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质安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5%1次/年系统抽查(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二)各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情况。
为规范全省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以及检查指导各地在贯彻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政策标准情况。
勘察设计企业监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规章】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质安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5%1次/年系统抽查(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二)各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情况。
为规范全省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以及检查指导各地在贯彻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政策标准情况。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九条。           
【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七条。                 
【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三条。
质安处、质安总站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5%1次/年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对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抽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
质安处全省涉及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5%1次/年系统抽查(一)全省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情况;
(二)各地区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建筑设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等法规,统一全省消防设计审查标准、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审查质效,从源头防范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活动的检查【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1‰-5‰1次/年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企业方面:人员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其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业务台账管理、造价咨询业务(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盖章、签字是否齐全有效)、成果文件质量(编制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充分等)、202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填报情况、外省企业进鄂备案情况等。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方面: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否存在违规挂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如出具的成果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质效,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干混砂浆企业的监管【规章】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号)第四条。
省科技节能办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
10%1次/年书面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规范全省各地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以及检查指导各地在贯彻落实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政策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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