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鄂建办〔2019〕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筑业企业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8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7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5.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6.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汇总被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二、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具有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但上述两类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时,其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依企业申请并经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对于已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地区,企业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由行政审批机关向同级的住建主管部门函询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3.企业申请和延续各类施工资质时,如涉及到申请资料原件核验的,可采用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如涉及到人员指标的,免予考核技术工人。
4.企业申请由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核准的各类施工资质时,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1.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场考试服务。
2.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预约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逢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3.建立省部联系协调机制,在企业申请由住建部核准的各类资质中,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1.在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基本前提下,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检查频次。
2.在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证明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
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在优质工程创建、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评先评优活动中对企业予以帮扶。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允许企业与其绝对控股(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之间,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不含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依企业申请并经核准该资质的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其施工能力转移配备到位后,可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对于已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地区,企业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由行政审批机关向同级的住建主管部门函询认定其施工能力转移配备到位后,可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2.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不含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可申报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省住建厅对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行为情况,每年在省统计局发布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后,对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二)期间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省住建厅将及时发布公告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1.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企业资质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
4.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统计报表的;
6.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一)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满足申请条件的,统一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如母公司被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的,其下属满足申请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满足申请条件的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请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申请表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对于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四)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联系人:省建管局市场处 伍健
联系电话:027-87821153 邮箱:11981795@qq.com
附件: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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