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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依法养犬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2025-08-22 10:30 来源: 中国建设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部分市民丰富生活、增添陪伴的选择。然而,犬只数量的增多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养犬管理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要课题。近日,《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与《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两地的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将有效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提升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与居民生活质量。

细化城区养犬管理规范

吉林省白城市出台的《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针对养犬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了详细规则。

在犬只品种与数量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烈性犬和列入禁养犬名录中的大型犬。个人养犬以户为单位,每户限养一只,但条例施行前已饲养且不属于禁养名录的犬只不受此限。

犬只免疫与登记是养犬管理的关键环节。条例要求养犬人应将犬只送至免疫网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同时,条例倡导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为可能发生的意外增添保障。养犬登记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个人养犬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单位养犬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饲养场所设施证明及犬只免疫证明。若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养犬,还需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专业训练证明。

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也在条例中得以明确。条例指出,携带犬只出户时,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用长度1.5米以下且无伸缩性的犬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进入楼道、电梯等拥挤场所要为犬只佩戴嘴套。同时,养犬人不得在住宅小区的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要按动物防疫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为保障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监督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无主犬,指导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置狂犬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也需积极参与,开展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与报告。

构建全方位养犬管理体系

湖北省荆州市出台的《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样对养犬管理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

在管理区域划分上,条例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条例明确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但条例施行前已饲养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饲养总数不超过3只。

在犬只免疫与登记方面,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养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疫苗,严禁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需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1年,期满前30日内申请年度登记;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

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养犬人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犬只死亡要按动物防疫规定处理。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需在住所内饲养,不得在小区共有区域饲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采取措施制止。同时,规定犬只禁止进入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便民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等众多公共场所,但犬只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条例要求构建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管理格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处置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和应急处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转运,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纠纷,制定并实施养犬自律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规范,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及时报告。同时,条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宣传依法养犬,倡导文明养犬。(林培)

来源:中国建设报(2025年8月22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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